担大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担大任,再评著作权法修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担大任,再评著作权法修改

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可以看到,立法起草者再次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增加了许多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从著作权人那里夺来的。且不论哪些权利该归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较合理,单单从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现状来看,在这个阶段就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就好像是给小孩背上再增加一块重量超过体重的大石头,同时又像是给地基都没打稳的房子再加两个楼层。步子迈得过大了,会扯着的。
为什么说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难担大任呢?
其实,观察一下市场经济和法治较健全的其它各国,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通常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垄断型的,二是竞争型的。根据我国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申请新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可见,我国选择的是垄断型的方式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几年来的实践,我认为,这一选择是需要调整的。
很多研究者都有一个观点:我国最大和最需要解决的垄断的是行政性的垄断。我等普通人也能凭经验感受到,在涉及公共利益类的产业管理中,凡是垄断过于集中的都没有什么良好的表现。回想电信资费的下降与服务质量的提高的历程,就与老电信的不断分拆紧密相联。
虽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因其性质决定了需要有相当的垄断性来减少成本和增强价格谈判能力,但在制度建设上未必就一定要在一开始就设立独家垄断的形态。更何况我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大多数行业协会一样,都有着强烈的行政背景,俗称“二政府”,所以其内部的管理运行就不能太指望行政性的监督。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唯有保持一定的竞争压力才能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一定的自觉性,更多地自觉规范和努力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因此,在想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加码之前,我建议立法机构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建立和发展起较为规范和成熟的著权作集体管理组织来。从这几年的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可以或隐或现在发现,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体现出被社会和著作权人认可的样子来,相反垄断机构的感觉已经很强烈,内部管理不透明、维权不积极、利益扩张欲强,甚至还有侵害著作权人的现象。在这样的状况下,拟通过立法方式将著作权人的部分私权利强制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究竞应当如何发展,或许,多头垄断的形态是有可行性的,未来在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可以考虑,但这方面的讨论就不是本文的重点了。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
Tags:  新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草案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著作权法 担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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