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标错价,网站标错价,法律怎么看

网站标错价,法律怎么看

近几年,网络购物发展迅猛,购物网站标错商品价格引致争议仍至诉讼的情况也增多,已有数个法院判决对此进行了处理。但由于媒体报道各自关注的角度不同,对于此类纠纷的法律要点始终未清晰地突出的展现在大众面前,普通网民更是有点雾里看花,搞不清为什么同样的标错价事件,有的案件法院判网站要履约,有的案件法院却不认定网站违约。这里稍作梳理两个要点如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对于购物网站的履约责任的确定,其前提首先要判定其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若合同尚未成立,那就谈不上要求网站履约交付。这也是有的案件法律没有支持购买者诉请的主要原因。
那么,如何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理,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后即成立。因此,此处的问题焦点即是:购物网站上用于让购买者查看订购物品的商品页面是否是购物网站对购买者发出的要约?如果这是一种要约,那么购买者点击购买的行为就可以视为承诺而使双方的合同的成立。
但是,因为有两个因素的存在,购物网站的商品展示页面通常不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能视为是“要约邀请”。第一个因素是:购物网站的服务条款中通常都会对此进行专门的事先规定,如“用户提交的订单,网站确认后方成立”;第二个因素是:根据合同法理的传统解释,非针对特定对象发出的此类信息,一般不会被视为要约,比如那些邮购或电话购物的货物及价格表。
当然,如果购物网站虽未在形式上确认用户的订单,但实际上已经发货的,那就是以其行为确认了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二、以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问题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但是必须通过仲裁或法院来行使撤销权。在标错价并已经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购物网站自行撤销合同,这是无效的行为。
我国的司法解释对重大误解的定义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这一定义仍然比较模糊。
在我看到的案例中,有法院认定购物网站员工错误操作标错商品的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对此,我认为是可以进一点讨论的事宜,原因有2个:
1、重大误解的本质前提是“错误认识”,购物网站将商品标错价格,确定是一种过失,但如何认定这是一种对商品价格的“错误认识”?
2、“法律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益漠不关心的人”,这是一个法律传统精神,最明显的一个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法律精神。购物网站的主业就是****商品,而商品价格是商品交易中的关键因素。在此前提下,购物网站将商品价格标错到极不合理的程度或多次标错价格,这属于重大过失,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其对自己的权益极不重视。如果司法实践中仍然倾向于将这类行为归入重大误解而使之没有因其重大过失而受到损失,那么这是否有悖于法律精神?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我今后会专门写文章进行分析和讨论。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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