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民,网民权益是互联网商业自由的底线

在过去的一年中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影响意义最为深远的莫过于腾讯与360之间的战争。这场战争表面是两家市场化的商业公司之间的角力。可是这角力的背后搭上了中国上亿网民的权益。在这场惊心动魄的互联网大战背后,这两家商业公司都忽略了使用其服务的上亿网民,这两家公司是否可以以商业自由、自由竞争的理由在未经个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人电脑内打一场战争?商业自由是否可以凌驾于用户自由?
商业自由不是无限自由
互联网可以算国内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互联网从一开始就没有依托行政力量、垄断资源,完全是在一片荒芜中开垦出的绿洲。互联网所代表的新经济突出的是创新型的经济,大量的创新型公司构建了互联网勃发的生态系统,为大量的用户提供服务。一方面有着强大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使得结构意义上的垄断变得异常突出,另外一方面创新为消费者更多更好的体验,并且为在位的优势企业提供了强大的压力。同时也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互联网公司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为了争夺流量、入口、用户,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手段,甚至是损害个人用户权益的手段。
中国十几年的网络历史中,不少软件推出者都声称自己的软件是为了维护网民的利益,但是发出这种声音最响的软件,往往就是网民坚决抵制甚至是深恶痛绝的软件,网民往往称这些软件为 “流氓软件”。这些软件或者是其中的一些功能,要么是强迫网民安装,要么是欺骗网民安装,但是安装后就不能有效卸载,甚至偷偷地干些收集网民隐私并上传至某些服务器的勾当。网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选择权、拒绝权被以种种借口剥夺,不得不接受这些软件的强制“服务”。
360与腾讯的利益争夺并不是这个个案的重点,任何行业都存在公司之间的竞争,网民的权利和利益才是这个个案中的重点。重点在于为什么腾讯和360的战争可以在未经个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人电脑桌面上开战?这种战争绝非市场化的商业自由。
1904-1905年间发生的日俄战争极具表征意义,一方面是日本与沙皇俄国为了侵占中国东北和朝鲜,进而争夺亚洲及整个太平洋地区的霸权;另一方面整场战争都在中国东北的土地上进行,吊诡的是挑起战争的借口是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如果把这场战争与3Q大战做类比,会发现二者几乎有着共同的逻辑,战争都是为了各自集团利益,战场在未经许可的无辜者的地盘,而且借口为了维护这些无辜者的利益,何其相似。
接受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权益缺失
有人说QQ和360提供的是免费的服务,用户接受免费服务就必然要接受可能的风险,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互联网公司之所以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是因为通过免费服务能获取更多的用户,这些用户将成为网络公司的价值来源而非成本负担。
即便是接受了免费服务,如果搞清了网民的权利所在,互联网历史上的一些“流氓软件”之争与如今360和腾讯的口水战的是非也就分明了,这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和技术知识与素养,而只是人们的一些常识。如果问问这些问题:某些软件及其附加功能,你告知了网民吗?有没有私下运行的功能没有告诉网民?这些软件及其各种功能,你尊重了用户的选择和拒绝的权利了吗?你违背网民的意志和侵害了网民的隐私了吗?等等,这样历史上以及未来的某些软件的性质,以及互联网上的战争和口水战的是非就很容易判断了。
这场战争中腾讯与360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方面的权益呢?除却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争议之外,可以肯定的有两点:第一、知情权。腾讯作为互联网软件、程序的提供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都应如实告知用户,但其没有在服务协议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对用户予以告知。第二、选择权。任何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捆绑安装,都需明确提示电脑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而此次的“二选一”其实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和实质剥夺。
个人用户拥有自有电脑的完全权力,可以决定电脑上要装什么样的软件,QQ用来与好友交流,360用于安全保障,用谁不用谁,共存还是二选一完全取决于用户,这一点没有任何一个服务供应商可以替用户做决定,这完全是用户的权益范畴。
相比于3Q大战中商业公司对个人权益的忽视,不少互联网服务侵犯个人隐私,有更大的隐忧与困扰。个人隐私从互联网诞生之始就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互联网公司收集、披露时有发生。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致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很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个人或商业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同时由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不侵犯,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依赖于互联网公司的自律。自律与否几乎可以决定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健康与否。
互联网市场要先进行价值认定,要不然,市场就没有方向,竞争就陷于无序,商业自由即沦为商业投机,为了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可以罔顾个体用户的利益。健康的市场中商业自由不是没限度的,而是有限度的;不是没方向的,而是有方向的,自由是向着价值的自由,限定是用户权益尊重保障的限定,有了这个基础互联网才可能具有长期高企的价值(沈禄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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