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鞋标,网站标错价,法律怎么看(续)

网站标错价,法律怎么看(续)

在前一篇日志《网站标错标,法律怎么看》里,提到了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从分析中可以看出,除非网站在设置服务条款以及流程中没有注意这一问题之外,绝大多数的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只能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消费者点击订购的行为才被视为要约,需要网站企业确认(即合同法上的承诺)后双方的买卖合同才能成立。换言之,在网站未确认订单的前提下,合同尚未成立,如发生标错价而被网站撤单的情况时,消费者无法以违约来追究网站的责任。
但是,这又牵扯到另一个问题,对于因网站的过失而使双方合同未成立,网站是否要因此对消费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法上,有一个规定叫作“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一方有违诚信原则或有过失(如欺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致使双方合同未成立的,要对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购物网站标错价格,在消费者已经提交订单的前提下撤销了订单,是否要向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先看两个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也是造成在发生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大多倾向于认为网站违约的主要原因:
第一个基本事实:购物网站的合同内容是格式条款,是由购物网站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运用的基本要求除了不能排除自身主要义务外,还需要就涉及重大事项的内容特别向合同另一方说明,但几乎没有见到过有购物网站对于订单需要经网站确认或网站有权撤销订单的这一重大内容给予消费者重点提示。
第二个基本事实:网站服务条款,用户很少会全面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照着来看,购物网站显然在提醒用户方面是有缺失的。在网站的购物流程设计上,加注重点提醒在技术是完全能够轻易实现的,比如在用户提交订单的环节就可以在页面以显明的字体提示用户这一订单并非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及须经网站确认的字样。这样不仅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服务质量,而且会大大减少相关争议的产生。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网站标错价属于网站的过错,也有违诚信原则,网站理应就此过错承担责任,虽因合同未成立不能归于违约责任,但完全可以视具体案情确认网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然,消费者在这类事件发生时产生的损失通常是比较微小的,解决此类争议的成本过份高于损失额,我也不主张消费者目前为此以诉讼方式解决,这可能需要等待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后才有经济合理性。但这一点并非本文的重点,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今后有空再与各位分享我的想法。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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