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售药难越政策怪圈

摘要:
近日,淘宝网低调上线的医药馆被紧急叫停,其缘由在于,淘宝网虽然取得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但尚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不得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到底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请看本文的分解。
关键词:
淘宝 药品管理 怪圈
正文:
事实上,在淘宝网遭遇医药馆紧急叫停事件之前,笔者对于网上售药的相关政策尚处于模糊的阶段,但一经仔细检索却发现互联网药品管理政策却别有洞天。
先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该法明文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同时该种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
2、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必须与药品销售完全隔离,换言之,该办法内的药品信息服务仅仅是纯粹的药品介绍,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已无实质区别。
这一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属于非经营性的药品科普类网站与药品销售完全隔离还情有可原,但经营性药品信息服务,如果不与药品销售相关联的话,又如何长久经营?这一问题如同只允许企业做广告,但不允许销售产品一样,虽然,如此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但实际上,未免忽视了企业的正当利益,事实上,也有不少网站采用货到付款的线下操作办法来变通和规避药品监管,对于该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难免让人存在疑问,又难免有闭门造车之嫌。
再看有关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1、该规定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简言之,该规定所指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仅包含三类:
a.B2B的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平台本身不参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交易对象为仅限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b.B2B的自营药品交易平台(网站本身为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开办);
c.B2C的自营药品交易平台(网站开办方必须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服务对像为个人消费者。)
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药品批发与零售领域完全被隔离开,消费者永远无法享受到在药品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药品批零企业之间的低廉药价,显然,这与整个世界的扁平化趋势不符。
要命的是,淘宝网的医药馆恰恰是未包含在内的第四类,即整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B2C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
淘宝原本的意图是通过各家具有实力的正规药店进驻后,通过竞争给消费者提供平价的药品,而药店则通过淘宝的巨大流量,和相对低廉的网上运营成本,来获得更多的收益。然而由于上述政策的先天“畸形”,医药馆不得不暂时作罢。
京东似乎尝试与九州通合作的方式来切入这一网上药品零售市场,然而,笔者以为就目前的政策框架内,仍难有作为,其一,网上销售的主体是九州通的好药师网,或改名后的京东好药师网,京东烧了大笔银子所做的宣传难免有为他人做嫁衣之虞。其二,由于在药品终端销售领域形成的政策割据局面,京东好药师网只能销售自家零售的药品,从根本上而言,九州通与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就药品售价有充分默契的情况下,没有足够降价动力。其三,由于存在的政策壁垒,京东无法占据主动,从而其希望打破药价坚冰的愿景也将很有可能落空。 
综上而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和药品安全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制定的规则过分管制和人为禁锢了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发展,也降低了普通百姓通过互联网获得廉价药品的可能,另一方面,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药监部门却又力不从心。但无论如何,在药监部门的政策规定改变前,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无解”!
本文作者:周宾卿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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