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office,伸向永中Office的黑手(II)

<!-- @page { margin: 2cm } P { margin-bottom: 0.21cm } -->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伸向永中 Office 的黑手( I )”(简称“黑手”( I ))一文的引用数字竟然高达 4080 次(截止时间为 6 月 7 日下午 5 点,使用谷歌高级搜索引擎的“包含完整字句”的搜索结果),由此可见,直到现在,人们还在牵挂着永中科技破产一事。
 
    今天上午,我独自漫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园之中,因为,在这里能使我的思路更加清晰,追忆着过去的往事。满校园都是匆匆忙忙走路的男、女学生,脸上露出微微的天真笑容。他们心中都在想些什么事情呢?是未来,还是爱情?我很嫉妒(羡慕)他们的青春。但是,在漫步中,我心中在盘算着“黑手”( II )一文应该怎么写,从何处入手。
 
    刚一回到家中,我便立即打开计算机就搜索关键字“无锡永中”,想看看今天有什么关于无锡永中的新闻。突然间,“无锡永中违法事实与经过“(曹参, 6 月 6 日 15 点发表)映入我的眼帘。我急忙打来该文,一口气读完了,顿觉恍然大悟。 ...... 在短文“黑手( I )”里面,我给“黑手”下了一个定义:即泛指暗中进行阴谋活动的某种社会势力,简而言之,即某种暗中活动的社会势力。那么,究竟什么是伸向永中 Office 的黑手呢?
 
    有些事情很“小”,不值得一提。如今,永中 Office 荣获“中国办公软件发展十年成就大奖”,名正言顺,正式列入国家“正版软件采购网”的办公套件名录,名扬四海,这是何等的荣耀?应该说,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可是,令人感叹万分的却是,此项桂冠殊荣戴在唐敏的永中软件头上,而不是曹参的永中科技。如果没有黑手(某种社会势力)在背后“运作”(方存好配合),谁有这种能耐做出这种“张冠李戴”之事?这不就是存在“黑手”的证据吗?
 
    更令人吃惊的是,曹参在“无锡永中违法事实与经过“一文中,首次披露一个事实:“永中”等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证书号( 1730012 , 3635523 , 3635542 , 3666832 , 3666817) 系 Evermore Software,Ltd. ( 百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 在中国大陆申请并注册,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此事,让我大为吃惊。这怎么有可能呢?连“永中”(注册商标)都是台资百幕大永中科技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这符合常规道理吗?但是,转而一想,百幕大永中( Evermore )成立在先,而无锡永中成立在后,由后者申请“永中‘(英文” Evermore” )商标一定会侵犯前者的权益,而由前者首先提出申请就可以避免这种法规冲突,然后,再由百幕大永中转让给无锡永中使用,这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但是,在唐敏与方存好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竟然将注册商标“永中”(见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内容)专有许可给永中软件使用,这无疑直接侵犯了百幕大永中科技公司有关“永中”注册商标的权益。永中软件不能“专有”使用“永中”注册商标,弄得无锡永中科技“一无所有”,连自己的名字也不能用了,死无葬身之地,真是欺人太甚也。我想,曹参是被逼急了才把这些有点儿不便见人的“实情”抖搂出来。我也很同情曹参,被黑手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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