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著作权法》修改有点不科学

《著作权法》修改有点不科学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的争议声似乎大了些。这里面反映了社会各群体的不同利益取向,但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草案的某些内容显得似乎有些不科学,即立法上的不科学。
对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讲究科学性,即充分调研、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科学分析。但此次草案在出炉前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有需要反省之处的。虽说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也是在听取意见,但基本框架、原则等在草案出台前应当是完成科学性的要求。这里略举《著作权法》草案中的两点内容为例看一下这个问题:
1、什么叫“单纯”?
这年头,“纯”是很难得的。《著作权法》草案中第68条写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很多朋友把争议的重点指向了“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其实这一原则早在其他法规中很早就已经建立,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具有合理性的。我所疑问的是怎么在法律中用上了“单纯”这个词语?我能理解这个条款的含义。举个例子来说,那些提供网络硬盘存储服务的,就是“单纯的存储服务”,而那些不仅让用户上传存储还利用这些资源编辑排列后提供在线下载或在线播放服务的,就是不单纯。但是,有必要在这个条款中加上这个词语吗?从中文语义的角度以及法律行文的常识来看,这个词语完全是多余的。
2、三个月怎么计算出来的?
立法不是拍屁股,要用科学的态度将充分调取的资料进行分析后才能定的。此次《著作权法》草案46条写着“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条款刚一向社会露面就被音乐人及相关团体猛轰。我疑问的是:这三个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在确定这个数字的过程中有没有听取过音乐人及相关团体的意见,又是依什么样的计算规则来计算的?为什么是3个月,而不是6个月,不是一年?
记得十几年前,中国的立法曾经讲究过要粗放原则这样的理念。但是事实证明这是错误的观念,可这种观念的余毒仍在,在各种各样的立法中,我们时常会看到类似“三个月”的似乎是领导依感觉拍定的内容,几乎很少见到有细致科学的分析向社会公众公布过。在这方面,我们的立法仍然有很多需要继续努力和改进之处。《著作权法》的重点尚未涉及到人身安全及自由的内容,但若那些涉及到人身安全及自由的立法也是如此制定出来,这是真的会让人深以为忧的事情。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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